2013年1月11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公車來了!婦人菜市場罵人遭檢方起訴

【新聞案例】
新竹一名張姓婦人不滿鄭姓女子與丈夫交往過密,在菜市場偶遇鄭姓婦人,對市場內來往民眾,指著對方大喊「她是公車!公車來了」!鄭姓女子因而提告。全案檢察官偵查終結,檢方認為張姓婦人已涉嫌公然侮辱,將張姓婦人提起公訴。




據了解,新竹一名四十八歲的張姓婦人,不滿鄭姓女子與丈夫交往過密,去年八月間在新竹縣湖口鄉黃昏市場購物,遇到鄭姓女子,張姓婦人一時控制不住情緒,在大庭廣眾之下,指著鄭姓女子大喊「公車來了!她是公車」。去年十月間張姓婦人在吃麵時又遇到鄭姓女子,再當眾指著對方辱罵不要臉,以及不堪入耳言詞。鄭姓女子認為接連在公共場合受辱,憤而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出處:節取自中廣新聞網﹞
【解析】

試就案例所涉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張姓婦人因不滿鄭姓女子與其丈夫交往過密,遂於菜市場偶遇鄭姓婦人時,對市場內來往之民眾,指著鄭女大喊「她是公車!公車來了」,其行為可能涉及刑事及民事上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張姓婦人於菜市場內指著鄭女大喊「她是公車!公車來了」之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

所謂的公然侮辱,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妨害、貶損他人名譽之故意,客觀上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等方式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或不尊重之意,足以貶損個人的社會價值或人格地位之評價。然而,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亦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價值觀等情狀。
張姓婦人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自由進出、共見共聞的菜市場內,以現今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帶有貶低他人名譽含義之「公車來了」等語辱罵鄭姓女子,其辱罵之行為已足以貶損、侵害社會對於鄭女之價值評價。因此,其行為經鄭女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後,經檢察官偵查,足認張姓婦人有犯公然侮辱罪之嫌,遂對之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張姓婦人可能將面臨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附帶一提,妨害名譽罪章之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二、民事責任
張姓婦人上述出言辱罵鄭女之行為,鄭女除對之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外,亦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按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因此,鄭女名譽受到侵害,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依上開民法規定向張姓婦人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慰撫金。此外,其因名譽受侵害,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等)

綜上所述,名譽是個人在社會上享有的評價,更是不少人僅次於生命後最為重視的人格權,假使個人名譽受到他人貶損,不僅會影響社會對個人的評價,亦可能影響個人在社會上所從事的經濟活動,其所涉層面甚廣,故法律保障個人的名譽權不受他人恣意侵害。因此,提醒日常生活與人相處時,應該謹言慎行,切勿為逞一時口舌之快而有所失言,導致觸犯法律而因小失大!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
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依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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