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03.18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支票遭退票時該怎麼辦?
http://mymedia.yam.com/m/3512492
問:支票遭退票該怎麼辦?
所謂支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等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按票據法規定,支票票面僅有發票年、月、日,而無到期日之記載,且支票限於見票即付,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因此,常見發票人可能今天簽發支票,但是發票年、月、日記載半年後或未來的期日。而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因此,執票人須於發票日起的一年內,至銀行為提示承兌。
然而,若執票人到銀行提示承兌發生支票遭到退票的情形,此時,執票人可以依據退票理由單,並檢具該支票到法院進行訴訟,而有的人或會提起給付之訴,請求給付票款;但也有的可能選擇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法院發支付命令予對方,而若對方於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裁定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未提出異議,則此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債權人即能以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作為強制執行名義,聲請就對方的財產為查封、拍賣。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對方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向法院表示雙方仍有糾紛,不願給付,或是法院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仍不能送達於債務人,則有上述情形,該命令即失其效力,此時,債權人可能就要檢具支票及退票理由書並具狀到法院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訟,以上即因為支票遭退票可能衍伸的相關訴訟情形,所以基本上票據上的權利可依上述方式來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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