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03.18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借錢予友人是否一定要寫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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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談談借錢給朋友時,一定要寫借據嗎?
提醒大家這是一個法律觀念喔!金錢借貸為消費借貸的一種,按民法第474條規定,所謂的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依上開規定可知,消費借貸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即當事人僅需就借貸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例如借多少錢、有無利息、何時返還等),並移轉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所有權後,消費借貸契約即有效成立,縱使是口頭借貸亦發生效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借貸當時也許雙方有約定返還的期限,而到期後,如果對方一直不願意返還金錢,此時就可能需要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故借錢予他人時,事前就要想到,若對方日後不願如期返還,該怎麼辦?因此,當借用人不願意返還金錢時,貸與人就要透過訴訟的方式,請求其返還金錢。然而,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會涉及舉證的問題,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才能獲得勝訴,因此,如果雙方當初為口頭的金錢借貸,又無證人可以作證,在缺乏證據能證明雙方確有借貸關係的情況下,極可能遭受敗訴。因此,為避免將來因金錢借貸關係涉訟時的舉證困難,一般的借貸關係建議雙方最好能以書面訂立借據,借用人簽了借據後,貸與人再交付金錢,且於金錢交付時,應請借用人再開立收據,表示已收到錢,如此是最妥善的作法,也可免去紛爭。
附帶一提,若不以書面訂立借據,亦可要求對方開立本票,而本票在一般文具行、書店就可以買到。本票簽發除要記載發票日外,亦要記載到期日,因此,假使對方屆時不還錢,即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以取得執行名義。
綜上所述,原則上借錢予他人時,建議務必立有書面的憑據,以作為日後替自己主張權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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