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代客停車路霸? 里長陳情10年無法管

【案例】

台北市大安區寸土寸金,免費停車位是一位難求,但有業者卻以自家車子,來強佔這些免費公有車位牟利,當地里長方丁輝表示,該業者一天光代客停車,每天最多高達30至40部,一個月停車收費就能進帳10幾萬!以公有資源來謀取私利,這樣的停車蟑螂,向台北市府陳情10年卻無法解決,但台北市府表示,只有規劃停車格才能解決問題。

台北市大安區黎安里長方丁輝:「這部車就是他的客人的車子,然後這個是業者,就是那個黃姓業者,他要出來把車子開走。」

指著民眾檢舉照片,台北市大安區黎安里長強調,住家附近有家修車廠,長期霸佔免費公有車位,經營代客停車服務。方丁輝:「那30部,你去乘以3千的話,就等於一個月9萬、10萬啦。」

實地來到位在台北市大安區臥龍街巷弄裡,幾乎找不到一個空的停車位,里長指著這一台台車子表示,明明是公有車位,是駕駛先到先停,但業者以自有車強佔車位,再以幫忙停車名義收取費用,面對業者長期以公有資源牟利,但沒有取得業者交易行為,根本無法可管,附近住家只能抱怨。﹝出處:節取自TVBS﹞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般而言,警察取締路霸時,對於路霸的認定,依其情形又將之分為營業性路霸與一般性路霸兩類。

所謂的營業性路霸,係指有關汽車買賣、洗車、修車業者等占用道路違規停放待售、修配及洗滌車輛行為,面對此類營業性路霸,警察通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57條規定,對之裁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且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責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另外,依同條例第85條之1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而洗車業者違規占用道路洗滌車輛者,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所謂一般性路霸,則係針對住戶或店家以花盆、破桌椅、拒馬、機車、腳踏車等活動物品,或搭設活動車棚、水泥柱、鐵樁等固定裝置,將道路占為己用或是妨礙交通,警察於取締此類一般性路霸時,通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條例第8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妨礙交通之物、第8款之廣告物,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然而,本件的情形係業者先以自家汽車佔停路旁公用車位,再利用該車位,以車輛交替方式,提供代客停車服務,於此,由於業者用來卡位的汽車皆依法繳納牌照與燃料稅,也不符合使用機車、鐵鍊、花盆等物品當「路霸」之要件,故與上述營業性路霸與一般性路霸之情況有間,係處於法律未明確規範的灰色地帶,故礙於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確實可能有裁罰的困難。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

I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II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II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III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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