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炸彈犯是律師 助理:難以置信

【新聞案例】

在高鐵、立委服務處放行李箱炸彈的兩名嫌犯,今天被刑事局押解回台偵訊,今天專案小組還兵分多路,前往主嫌在台中開設的律師事務所和台南租屋處進行蒐證,帶回了多箱證物,不過,嫌犯的助理聽到老闆就是炸彈客,表示相當難以置信。

胡姓炸彈犯執業的律師樓,牆上掛著滿滿證明和開業執照,在胡姓嫌犯律師事務所上班的助理實在難以置信,一起工作的老闆,竟然會是炸彈犯。

胡姓嫌犯落網同時,刑事局也南下到胡姓嫌犯,在台南新營三民路的租屋住,帶回至少三大箱兩小袋的證物,因為這個地方就是他租來製作炸彈的處所,專案小組帶回證物,希望幫助釐清案情。

據了解,胡姓律師58年次,是文化大學法律系畢業,擅長公司法官司,但知法犯法的他,一度還以為能躲過法網,潛逃中國後,還大膽在中國買春消遙,13號晚間,在中國廣東中山市一家酒店,叫了三名應召女。

目前胡姓嫌犯對案情一直行使緘默權,晚間刑事局漏夜偵訊,但進度微乎其微,因此透過嫌犯的辦公室和租屋處的證物,希望讓整個案情更加明朗化。﹝出處:擷取自民視新聞﹞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未經許可私自製造爆裂物,係屬違法行為,按刑法規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別制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規範相關犯罪行為。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倘若是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未經許可私自製造爆裂物者,按該條例之規定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按刑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行為人放置爆裂物爆炸亦可能觸犯上開刑法公共危險罪之規範,且須注意的是,該規定亦有處罰未遂犯,故炸彈客放置爆裂物之行為,亦在本罪處罰之範疇內。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前述胡姓嫌犯係具備律師資格,故其除受刑事責任之追究外,亦可能因違反律師法規定,而應付懲戒!

按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應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並應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且按律師法第39條規定,律師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或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付懲戒;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不得充律師;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如有上開情形,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

因此,胡嫌其為執業律師,卻因故知法犯法,影響、貶損社會大眾對於律師之觀感,已有悖上開律師倫理規範之虞;且假使其案件經審理後遭判刑確定,依前揭規定應將之付懲戒。又懲戒處分按情節輕重可分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二年以下,以及除名等,倘若最終胡嫌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則依律師法規定,其不得充律師;已充律師者,並應撤銷其律師資格,故於此胡嫌除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責任外,亦可能將失去律師資格。

綜上所述,律師係維護社會正義之使者,並享有一定的社會地位,但於本件新聞中律師卻因知法犯法,而淪為法律所欲懲處之對象,令人不勝唏噓!因此,提醒大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否則不僅必須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亦可能危及社會大眾的安全,並因而自毀前程,不得不慎喔!

※參考法條

律師法第4條I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
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II有前項第一、二款情事,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
III有第一項第三、四、五、六款情事,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律師法第39條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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