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吃完才准走! 吃到飽燒烤強逼客人

【新聞案例】

台中一間吃到飽燒烤店,老闆娘發現客人點了一堆食材,豬肉、香腸、泡菜、地瓜和鳳梨,滿滿五道菜竟然都沒吃完就想離開,一氣之下,竟然直接到客人桌前,要求他們吃完才能走,整個過程,全被客人拿手機錄下來,老闆娘澄清,只是希望他們珍惜食物,不要浪費。

豬肉香腸放上烤盤,噗吱噗吱,讓人口水直流。但來到這間吃到飽燒烤店,點的食材吃不完,可能無法離開。為什麼要壓著我們吃,肉要吃完對食材負責,老闆娘氣呼呼站在桌前,邊幫客人烤肉,邊盯著他們把肉一片片吃掉,看看這裡,原本剩下的,不只有一大盤豬肉,還有泡菜、鳳梨、香腸、地瓜,五道菜都沒吃,雖然桌邊貼著,浪費食物每人加收200元,但老闆娘態度堅定,就是不要罰錢。

當天客人總共兩男兩女,到店內用餐,點了四輪吃了20多盤,但最後剩下這五盤,老闆娘竟然堅持,要吃完才能走。雖然不浪費食材是美意,但沒吃完,不讓客人離開的行為,消保官說,恐怕已經涉及強制罪。(出處:華視新聞網)

【分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老闆娘要求客人將食物吃完再離開之行為會觸法嗎?

老闆娘要求客人將食物吃完再走,視當下狀況而定,如情節嚴重老闆娘可能有違反刑法強制罪的疑慮。按刑法第304條規定,所謂強制罪係指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條文所指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8年上字第3650號)。而所謂強暴係指施用暴力強制他人,但不以對被害人身體直接實施為必要;脅迫係指對他人施以不利於他人的惡害告知行為。因此,倘若燒烤店老闆娘當時係以上開強暴、脅迫的方式逼迫用餐客人將食物吃完再走,造成客人無離去之自由,則其行為會成立本罪,按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遇到前述消費糾紛時該如何處理?

按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當消費者及店家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假如消費者依前述程序向該管道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其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而若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以上管道申訴,皆不能得到妥適的處理時,依同法規定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之後調解不成立,消費者則可循消費訴訟來解決雙方的消費糾紛。

三、結語

綜上所述,常見坊間吃到飽餐廳業者為避免客人浪費食材,大部份業者都會於餐廳內部牆上、桌邊或菜單等明顯處張貼警語表示如浪費食材將酌收食材費用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費用,以提醒客人用餐時注意點菜份量,避免過度浪費。然而,遇到諸如本案之情形,業者在要求客人將食物用畢的同時,應注意自身所用的手段及方式,以避免因其處理方式過當致有觸法之疑慮,並提醒民眾在吃到飽餐廳用餐時,應量力點餐,以杜絕類似糾紛再次發生。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4條

I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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