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法律--八里雙屍案家屬向謝女等人求償1500萬

【新聞案例】

台北士林地院上午再度開庭審理八里雙屍命案,上午庭訓結束後,死者陳進福家屬律師表示,陳進福兩名兒子及死者張翠萍母親已分別對謝依涵和其前雇主,也就是媽媽嘴老闆呂炳宏及兩名未涉案大股東,各連帶求償精神慰撫金500萬元及陳、張兩人喪葬費用,總計三人共向謝女等人求償1500餘萬元。

謝依涵請測謊專家作證

八里雙屍命案上午再度開庭,謝依涵為了證明良心未泯,請求法官傳喚刑事局鑑識科技正林故廷作證,證明她接受測謊後因林的勸說,決定自白供出實情。檢察官認為謝女供詞反覆,測謊後的自白,無法證明她有心悔過。

外界把謝依涵請求林故廷出庭作證,視為她企圖逃過死刑關鍵。上午謝依涵步入法庭,表情漠然,但看見證人席上的林故廷,特別向他點頭致意隨後坐下,口中念念有詞,彷彿在祈禱。

針對殺人動機及犯案經過,謝依涵翻供版本不一,測謊前仍咬定與陳進福合謀,利用飲料加安眠藥,欲把張翠萍推入水中,製造溺斃假象,但最後仍由陳進福將張女殺害。後來是測謊後,兩度翻供,承認兩人都是她所殺。

謝女律師表示,謝女測謊後,起初不以為意,但聽林勸說,才當下認錯,說出實情。林故廷證稱,謝依涵邊講邊哭,說自己很笨,不會處理感情問題,陳進福又不願放過她,而且自己要結婚了,深怕男友誤會,才犯下大錯。檢察官質疑,謝依涵最後自白,真假難分,這部分的自白,並未再進行測謊。對於謝依涵請求傳喚測謊專家,張翠萍家屬仍認為不可信,質疑全案不可能僅有謝依涵一人犯案。法官預計後天將再開庭辯論。(出處:聯合新聞網)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陳氏夫婦之家屬得否向謝女被告請求殯葬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按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得知,謝女不法侵害陳氏夫婦致死,依上開規定,其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代為支付陳氏夫婦殯葬費用的家屬,得據此向謝女請求損害賠償;另,按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但須特別注意的是,前揭條文已明定惟有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得為該條之請求權人,故於本案死者陳姓商人之子及張婦之母依法得向謝女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若為父、母、子、女外的其他家屬則係當事人不適格。

二、陳氏夫婦之家屬得否向媽媽嘴老闆及股東等請求連帶賠償?

死者家屬得否向媽媽嘴老闆及股東等請求連帶賠償繫於其等是否涉及僱用人之侵權責任。按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而由此得知,該規定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方有其適用。且「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2年台上字第1224號)」。然而,於本件中前媽媽嘴受僱人謝女殺害陳氏夫婦係基於其與死者私交往來的關係所致,而與執行職務並無關聯,因此,與本條所定成立要件不合,故死者家屬實際上並無理由據此請求媽媽嘴老闆及股東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結語

綜上,喧騰一時的八里富商雙屍命案於歷經數個月的偵查與審理後,現階段案件已進入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的尾聲,據相關報導該案並已訂於8月27日 辯論終結,原則上於九月中旬將會行宣判,期盼司法單位能還原案件真相,讓其早日落幕,以撫慰家屬心靈上的悲慟。

※參考法條

民法第192條
I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I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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