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孩童網購 父母不買帳可退費

【新聞案例】

未成年人網路購買商品易因父母反對而發生糾紛,新北市消保官就接獲不少類似投訴案件並強調,未成年網購是可要求退費。

消保官周繼雄今天指出,時下電子商務交易頻仍,網路購物也成為消費者時常利用的消費模式,也使得網路交易消費糾紛件數居高不下。

他指出,網路消費糾紛中有不少是未成年人消費者網路付款購買商品發生糾紛、或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拒絕承認,而請求賣家退費遭拒等。

周繼雄說,日前就有民眾投訴未滿14歲的子女經由購物網站平台向網路個人賣家購買商品,但收到貨7日內要求退貨遭拒,消保官邀集協商也無法成立。

他表示,消費者為未滿14歲國中生,依民法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網路購物買賣契約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

他指出,依此案例,消費者家長既然已拒絕承認並要求退貨,網路購物買賣契約確定不生效力,網路賣家應退費。但因網路賣家所留地址資料未必真實,導致消費者事後無法退貨或要求保固,這是消費者在享受網路購物便利時應注意的風險。(出處:中央社)

【分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按民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且按民法第77條及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二、由此得知,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係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為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特就其所為法律行為效力予以限制。依法除純獲法律上利益(例如受他人之贈與),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例如至店家購買三餐),不必事前得法定代理人(通常係父母)之允許,其餘限制行為人所為之意思表示與契約行為,皆應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為有效,否則屬效力未定。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網路購物行為時,如所買物品不屬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原則上其於購物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若其未得允許即私自在網路上訂購物品,法定代理人嗣後得拒絕承認,使該筆買賣契約不生效力。

三、綜上所述,未成年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訂約能力有限,因此,提醒未成年人於購買商品前,最好先得到父母親的事前允許,以避免爾後因父母親反對而發生糾紛。附帶一提,網路購物屬消費者保護法中所稱郵購買賣之一種,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時,未能親眼檢視商品之真貌,而係透過網際網路和業者為買賣行為,故得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因此,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商品後,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參考法條

民法 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
I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II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III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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