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肇事逃逸,恐觸犯刑事責任!】


據近日新聞報導,台中一名國中女教師於上班途中不慎撞倒一輛機車,事故發生後,女教師未停車察看,反加速駛離現場,全程遭後方車輛駕駛目擊並報警處理,女教師雖稱當下因緊張而未停車,然其行為恐有觸犯肇事逃逸刑事責任之疑慮。


過去,依照刑法的舊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刑法於今年(102)531三讀通過修正有關肇事逃逸的規定,並於611開始施行新法,按現今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4)

因此,提醒大家倘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務必於第一時間停車處理,以免不慎觸犯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