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近日新聞報導,台中一名國中女教師於上班途中不慎撞倒一輛機車,事故發生後,女教師未停車察看,反加速駛離現場,全程遭後方車輛駕駛目擊並報警處理,女教師雖稱當下因緊張而未停車,然其行為恐有觸犯肇事逃逸刑事責任之疑慮。
過去,依照刑法的舊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刑法於今年(102年)5月31日 三讀通過修正有關肇事逃逸的規定,並於6月11日 開始施行新法,按現今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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