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看新聞學法律--1夫2妻 法院認證

【新聞案例】
離婚另結又娶前妻
是的,此君合法擁有兩個老婆,且獲得法院認證!錢婦89年與莊某離婚,莊某另與劉女公證結婚但「未登記」,一年後,錢婦與莊復合結婚且登記,錢婦訴請撤銷莊、劉的婚姻,但法官查知莊盜刻證人印章致「莊、錢的離婚無效」;另依大法官第362號解釋文,劉女是無過失第三者,「莊、劉的婚姻有效」,法官遂判兩次婚姻都合法,莊可享齊人之福。 (出處:節取自自由時報-2013916報導)


【分析】
新聞案例爭點在於,錢女與莊男之離婚是否有效,其婚姻關係是否尚存在?又倘若錢女與莊男之婚姻仍屬存在,則嗣後莊男與劉女的重婚,其婚姻關係效力為何?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首先,就錢女與莊男之離婚是否有效,其婚姻關係是否尚存在部分言?
一、本件係錢女以莊男、劉女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主張其與莊男於8910月間之離婚無效,因辦理離婚登記時,二位證人不知其等離婚之事,且自始未在場見聞,故離婚不符合法定要件,雙方婚姻關係仍存在;嗣後其與莊男復於同年11月重新結婚並辦理結婚登記,惟莊男於8910月離婚期間,又與劉女公證結婚,但雙方未為結婚登記。故錢女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莊男間婚姻關係仍存在;並主張莊男與劉女惡意重婚,請法院確認伊等結婚無效。莊男則主張89年與錢女離婚之時,證人雖不在場,但不知證人是否知悉其等離婚之事,惟辦理離婚登記時其確實有離婚之真意,故雙方離婚為有效,爾後與劉女辦理公證結婚時其亦為善意無過失,故其與劉女之公證結婚應為有效,並請法院駁回錢女之訴。而劉女則主張對莊男與錢女間之離婚無效與否之事不知情,僅知其與莊男結婚時,其身分證配偶欄為空白,因信賴莊男為單身而與之公證結婚,故其為善意且無過失,並請法院駁回錢女之訴。
二、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所稱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因此,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惟若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4712號判決)。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其立法意旨在於確實證明當事人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脅迫或詐欺(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105號判決)。而離婚之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然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3792號判例、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決議)
三、因此,本件經審理後,法院認定而莊男與錢女離婚時,因證人確實未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間有離婚之真意,故不符民法第1050條所定離婚之法定要件,未具備二人以上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之證人簽名,故錢女與莊男之婚姻應仍存在。

承上所述,錢女與莊男之婚姻既因離婚無效而仍存在,則莊男與劉女嗣後所為之公證結婚即屬重婚,但兩人結婚時是否為善意無過失?又其等重婚之效力為何?
一、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2號解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同時存在之前後婚姻,重婚之他方可以訴請離婚。而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2號解釋則就前開釋字第362號內容補充,認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在本件解釋公布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之他方,自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
二、而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民法於96523已為修正。對於重婚仍維持原則上為無效之規定,但對於後婚之雙方為善意並無過失者,民法第988 條第三款但書及988條之1已設有例外之規定,即後婚不因此無效,且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此規定並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之一第二項有溯及適用。而於本案,由於莊男與劉女之重婚是於891026,係於前揭大法官釋字第552號解釋公布之日(911213)前,故其是否應適用修正後民法的規定,而認為無效仍應進一步討論。

三、於本新聞案例情形,倘若單依法條文義,對於修正後民法988條固有溯及適用之規定。惟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2號解釋內容,對於該解釋公布之日後,固然需要重婚雙方均為善意無過失,始有可能重婚有效,然對於該解釋公布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該552號解釋公布後仍為有效。因此,本件莊男與劉女之重婚係發生於911213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2號解釋公布前,故按該解釋文之明文,在本件解釋公布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是故,於此莊男與劉女結婚時,雖然莊男非善意並無過失之重婚人,但因劉女為善意且無過失之重婚相對人,因此,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2號解釋之意旨,其婚姻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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