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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租屋漏水,修繕費用應由誰負擔?】
依照民法的規定,租賃物的修繕,除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另有約定或另
有習慣外,其修繕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9條)。因此,當
租屋漏水時,假使雙方間無另外的特別約定或另有習慣的話,原則上
須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
附帶一提,於雙方租賃關係存續中,當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且其費
用應由出租人負擔時,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進行修繕,
而若出租人於該期限內不為修繕的話,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
後向出租人請求償還修繕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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