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租屋漏水,修繕費用應由誰負擔?】

依照民法的規定,租賃物的修繕,除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其修繕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9條)。因此,當租屋漏水時,假使雙方間無另外的特別約定或另有習慣的話,原則上須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

附帶一提,於雙方租賃關係存續中,當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且其費用應由出租人負擔時,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進行修繕,而若出租人於該期限內不為修繕的話,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後向出租人請求償還修繕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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