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狗可能觸犯動物保護法相關之法律責任喔!
依現行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動物保護法第22條);若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前述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要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
此外,動物保護法亦規定經營特定寵物的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如有違反,依法要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