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課稅資料。因此,債權人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正本或是其他可供強制執行名義之裁定書正本之後,債權人便可持該裁定書正本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申報的財產清冊。
債權人應準備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倘若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法人的話,應準備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是法人登記證,以及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所核發的執行名義正本,到國稅局總局或各處分所,填寫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便可取得債務人向國稅局申報的資料。
如果債權人想委託他人代為查詢,債權人須與受託人填妥委託授權書,請受託人攜帶該委託書之正本,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印章和法院核發之裁定正本,並填寫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即可。另外,須注意檢附之證明文件之影本均與正本相符,且債權未受清償及該執行名義尚未失效,才能夠向稅捐機關查詢。
請問 法院在執行民事執行命令時(如扣
回覆刪除押薪資,財產..)需要通知債務人嗎? 如
需要通知,法院在行文時是否同時通知債
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還是法院在行文
時有優先順序先通知債權人及第三人.謝
謝解答
一般而言,法院為民事執行通知時,
回覆刪除均會以書面函知聲請人(債權人),
同時以副本通知相對人等(債務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除非債務人所在
不明致法院無法送達,或無從知悉有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情事,而僅能以公
告方式代替通知之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