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102.10.07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內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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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人在社區大樓架設基地台該如何處理?


依照電信法規定,於公寓大廈設置基地台,應取得管委會同意,未設管委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電信法第32條)。但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在公寓大廈外牆面、頂樓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烈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

因此,在公寓大廈設置基地台時,除應取得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外,設置於屋頂者,並須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若設置於其他樓層者,則須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即屬違法,該層之區分所有權人可要求電信公司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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