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102.10.07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內容分享】



http://mymedia.yam.com/m/3546196

問: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請問可以聲請分期付款嗎?


依照刑法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

因此,符合前述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被告受有期徒刑宣告時,判決主文內會諭知得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待法院判決確定後案件移送地檢署執行科執行時,執行科的承辦股會發傳票傳喚受刑人於指定期日到署執行,而得易科罰金之受刑人,亦應於當日辦理並繳納易科罰金。假使受刑人想要聲請易科罰金的分期付款,同樣須於執行期日到地檢署向承辦股口頭聲請分期繳納,而此部分經檢察官審酌聲請人(即受刑人)之經濟或信用狀況後,檢察官得准許其分期繳納。但須注意的是,准許分期繳納後,如有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之情事,即喪失分期繳納之待遇。

綜上,建議不妨準備相關資料向地檢署承辦股為聲請,但最終得否分期付款,仍要經由檢察官審酌過聲請人的經濟、信用狀況後,始會為准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