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102.10.14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內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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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父親過世已二、三個月,其留有一間房子,但十年前已在我不知情之下過戶給我的姐姐,請問現在我還有辦法爭取我的權利嗎?

你父親在十年前把房子過戶給姐姐,現在父親已經過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想要主張權利的話,必須看當時父親將房子過戶時的真意為何?

若對當時可能的情況分析,首先假使你父親是基於贈與的意思將房子過戶給姐姐,除非當初其是因姐姐結婚、分居或營業之故而為贈與,你才可能依民法規定主張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民法第1173條)。否則父親若因其他事由將房子為贈與,就屬一般贈與,其即為姐姐所有。而另一種情況,也許你父親當時只是借名登記,將房子登記在姐姐的名下,並無移轉所有權之意,這樣的話房子實際上仍屬遺產。

附帶一提,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民法第1148條之1)。

然而,於此你是否能就那間房子主張權利,仍要按你個案的具體事實作判斷,但提醒你不論屬何種情況,只要是向法院提告,皆須有證據,因此,建議你不妨先跟姐姐商量,如果雙方能以協調方式圓滿解決,即毋須再歷經冗長的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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