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要求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要罰!】

根據近日新聞報導,新北市某間派遣公司招募電話客服人員,錄取後要求求職者提供梅毒血清的檢驗資料,並將該資料列為員工體檢的必要項目,經求職者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檢舉後,勞工局以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依法予以罰鍰之裁罰。



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如有違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
而新聞中求職者應徵的職缺是電話客服人員,但派遣公司卻要求求職者提供與電話客服業務無正當合理關聯,非屬就業所需之梅毒血清檢驗資料,其已違反前揭就業服務法規定,依法要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附帶一提,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的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原則上亦屬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資料。

綜上所述,提醒大家求職時雇主不得隨意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且其要求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若遇悖於前述原則之不合理要求,務必向相關機關檢舉,以保障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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