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102.10.31警廣生活法律call-in內容分享】

問:有一位老人家立了遺囑,且經過二個人見證並簽名,請問這樣的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http://mymedia.yam.com/m/3549128

我們法律對於遺囑的規定相當嚴謹,遺囑之方式依民法規定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等(民法第1189條),而各類遺囑皆有其不同的法定要件,必須符合該要件才能有效成立。

你的案例應屬自書遺囑的方式,所謂自書遺囑,依法應由立遺囑者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故該份遺囑是否有效,應視其內容是否符合以上要件。

而為避免日後產生紛爭,通常建議可藉由公證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即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名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倘若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如此透過公證之方式,將來較能避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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