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統問題油事件鬧得沸沸揚揚,該公司生產的數項油品、米酒等被發現有標示不清、攙偽假冒,甚至違法添加未經准許使用的添加物之情事。
經查,該公司生產的數項油品內容標示不實,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要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業者將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而其違法添加銅葉綠素於油品,涉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的規定,除得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外,依法亦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並要將該產品沒入銷毀,不得改製。
此外,業者長期惡意摻雜假冒之油品,已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除依法亦要將產品沒入銷毀,還會涉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倘若此部分刑事責任獲不起訴,其仍須面臨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其所得利益超過前述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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