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法律--砸鞋案 警傳喚陳姓學生疑涉妨害公務

【新聞】
苗栗縣長劉政鴻兩週前,到大埔拒拆遷戶張藥房老闆張森文拈香致祭,卻遭到清大陳姓學生丟鞋砸中頭部。警方昨天晚間將傳喚通知書送抵清大,並交給陳姓大學生,儘管陳姓大學生在臉書上指稱劉政鴻還是提告,但警方指出,陳姓大學生行為涉及妨害公務、公然侮辱罪嫌,已報請檢方指揮偵辦。


苗栗大埔徵收案拒拆遷戶張藥房老闆張森文,九月十八日陳屍在住家附近的水圳內,也引起各界的矚目,檢察官為求慎重,對死者遺體也進行二次複驗,並同意家屬要求,解剖驗屍時,由法醫高大成協同解剖。而苗栗縣長劉政鴻在案發當晚,在警方陪同下,前往張家拈香致祭時,卻遭到突如其來的球鞋砸中頭部,儘管劉政鴻在現場表示,能體會家屬的心情,對砸鞋事件不會提告。而砸鞋的清大陳姓學生,第二天在臉書上坦承太過氣憤而砸鞋。
竹南警分局偵查隊昨天與陳姓大學生連絡,昨天晚間將傳喚通知書送抵清大,交給陳姓大學生,案由是妨害公務和公然侮辱。陳姓大學生生在臉書中指出,「喪禮結束,劉政鴻果然還是告了」。陳姓大學生也表示十月六日不會到案說明,也有不少網友在臉書上發言力挺陳姓大學生。不過警方則是指出,已調閱案發當時的錄影帶,並報請檢方指揮偵辦。因為妨害公務屬公訴罪,至於公然侮辱部分則是屬告訴乃論,至於當事人劉政鴻縣長未來是否要提告,警方並不了解。(出處:中廣新聞網2013102 上午5:58)
【分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男大生鞋砸縣長,是否會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
按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該罪之成立「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妨害為要件,若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即不得謂為依法執行職務,縱令對之有所妨阻,要無妨害公務之可言(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0年上字第955號參照)」。又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而言,故公務員所執行者,若非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縱對之施以強暴脅迫,除其程度足以構成他項罪名者,得論以他罪外,要難以妨害公務論,若所施之強暴脅迫,係出於防衛公務員不法執行之職務,而其行為並未過當者,亦即無犯罪之可言(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4年上字第3488號參照)。」由此得知,該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為強暴脅迫行為或加以妨害為要件,而綜覽前述新聞,苗栗縣長係於至大埔拒拆遷戶張老闆家中弔喪時,遭陳姓男大生以球鞋砸中,於此,儘管其是以縣長身分前往喪家慰問,但弔喪行為應不屬依法執行職務之範疇,故於本案倘若檢警據此部分的事實欲追究陳姓男大生妨害公務之罪責,實際上似難成立該罪。

二、男大生鞋砸縣長,是否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侮辱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公然侮辱之意,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使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受侵害、貶損。由此得知,在本件新聞中,若陳姓男大生主觀上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用鞋丟苗栗縣長表達對其不屑、輕蔑之意,而其行為依社會通念的客觀評價,確實已當眾造成苗栗縣長難堪,且有損及其在社會上所維持的地位及人格之虞,如此陳姓男大生前開之行為會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且因其係以暴力方式犯該罪,故應依刑法第309條第2項加重公然侮辱罪之規定,予以處罰。附帶一提,公然侮辱罪屬刑法上的告訴乃論罪,須由有告訴權者提出告訴,否則為不告不理;且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三、結語
綜觀上述,憲法雖保障人民擁有言論自由,但是個人言論自由權之行使,仍應以不侵害他人之權利為前提,否則恐有違法之虞。而在本件新聞中,男大生透過不適當之方式向地方首長表達心中的不滿,或許在當下能獲得情緒的宣洩,但嗣後卻可能面臨程序冗長的訴訟,亦可能須承擔刑事責任,導致得不償失,故提醒大家凡事應三思而後行,以免不慎觸法,後悔莫及!

※參考法條
刑法 第135
I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III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309
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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