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102.09.30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內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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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聽眾朋友透過簡訊想詢問有關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就是她離婚多年,孩子的監護權是歸自己,先生多年來不聞不問,直到現在孩子大了,突然出現向她要孩子,想請問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子女的監護權,依照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民法第1055條)。因此,離婚時若雙方已約定將子女的監護權交由媽媽行使,原則上另一方無法隨意要求變動。

而現階段除非你的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人,法院才可能在審酌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同時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後,依照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改定與否的裁定(民法第1055條之1)。

承上所述,如果你們離婚時雙方已協議子女由媽媽監護,原則上應以雙方的約定為主,縱使現在先生想要主張改定監護人,也必須透過訴訟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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