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102.11.25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內容分享】

問:三月時發生車禍,我有受傷,當時初步的事故研判表是說前面貨車掉落物未綑綁,後面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目前法院已進行第一次開庭,但我們雙方都有私下和解的意願,只是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想請問現在是不是就只能等法院開庭?

交通事故發生時,如果有人受傷會涉及刑事過失傷害的問題;若無人受傷,即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無論是民事或刑事的責任,有過失的一方皆應負責,所謂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的情形。於此,你後車行駛時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撞到前車,致前車受損,但因前車無人受傷,這種情況下,你對前車可能要負民事損害賠償之責。但貨車因未妥善綑綁物品,使其掉落發生事故,導致你受傷,其涉及不僅損害賠償的問題,也會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的責任。現階段因為事故中只有你受傷,所以如果你願意與對方和解,彼此當然可以試行,倘能因而達成共識,和解亦不失為解決紛爭的一個途徑。

但須注意的是,和解後你在法律上的請求權可能要拋棄,之後就無法再向對方主張權利,故建議你如果要和對方和解,就條件方面要多加留意;而倘雙方仍舊無法達成共識,就只能將案件交由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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