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偷電犯什麼法?】

據新聞報導,新北市某社區總幹事涉嫌私接路燈電箱偷電,再將偷接的電以較低價租給附近攤商,全案依違反竊盜罪移送法辦。

依照電業法的規定,有竊電之行為者,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電業法第106條)。所謂竊電是指: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而新聞中該社區總幹事未經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即在路燈電箱上私接電線,其已觸犯前述規定,依法要對之論罪處刑。且依同法規定,業者對其竊電電費之追償,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分別性質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電業法第73條)。

另,該總幹事違法竊電亦會涉及刑法竊盜罪之責,按刑法規定,竊取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要以竊取動產論。然而,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於此,電信法的罰則應優先適用。

綜上,提醒大家竊電是違法行為,勿為一時貪念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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