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高速公路要女童下車,母恐觸法!】

據新聞報導,日前有名母親駕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時,因故與十歲女兒發生爭吵,盛怒之下在高速公路上停車將女童趕下車,全程被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拍下,影片被放上網路後,引起大眾注目。

該母親在高速公路上將女童趕下車的行為,恐有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虞。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兒少法第51條),若有違反,要處行為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兒少法第99條)。因此,新聞中母親讓女童置身於車輛高速行駛易生危險的國道上,其行為可能已觸犯前述規定,須予以裁罰。而倘過程中不慎導致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致生高速公路往來之危險的話,其還可能涉犯刑法過失傷害或公共危險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之刑事責任。
另外,提醒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時,禁止有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等行為,否則要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綜上,提醒大家為行車安全,務必遵守交通法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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