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102.11.14警廣生活法律call-in內容分享】

問:有一塊土地由九人共有,而九位共有人中有八人想賣,只有一人不願賣,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處分這塊地嗎?
http://mymedia.yam.com/m/3551483

土地法為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土地利用,遂對有關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之部分有特別規定,依其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土地法第34條之1)。由此得知,共有土地的處分,原則上須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始得行之;而倘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的話,則人數不計,亦得就該土地為處分。
另應注意的是,土地法亦明定,當共有人依前述規定為處分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且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的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而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而當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如此,藉以保障他共有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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