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下藥性侵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據新聞報導,苗栗三名男子,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女網友,利用邀約女子至KTV唱歌的機會,藉機在酒裡下藥,並對女子性侵得逞,全案經法院審理後,三人皆被判處重刑。

本案三名男子共同下藥性侵女網友,其等已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及同項第4款「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之規定,於此屬強制性交罪之加重結果犯,按刑法規定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新聞中三名男子共同下藥性侵女網友,其等已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態樣,依法將受至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

綜上所述,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屬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提醒大眾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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