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近日新聞報導,一名黃姓婦人因認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為詐騙集團所偽造,對之不予理會。詎料,該命令確定後,黃婦因此莫名負債四千九百多萬元,名下財產業已受對方聲請假扣押。
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債權人的請求,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為標的時,得檢具相關資料,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等內容,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俟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債務人須於該命令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倘債務人未於此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本件新聞中,由於黃姓婦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未於二十日內即時提出異議,導致該支付命令確定,支付命令的聲請人因而得以該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對黃姓婦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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