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幫母親蒐證男子竊錄父親通話,挨告!】

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蘇姓男子為助母親贏得與父親間之離婚訴訟,涉嫌於家中及住家附近公共電話亭內安裝密錄器與錄音筆,用以竊錄父親與他人的通話內容,並將之做為證據上呈法院,事後父親對蘇男提出妨害秘密罪告訴,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交由地方法院審理中。

依現行法律規定,行為人有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情形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5條之1)。因此,新聞中蘇姓男子無故於住家及其附近公共電話亭內裝置錄音筆等,用以竊錄父親非公開之電話通訊內容,此部分如經查屬實,其行為即已違反前述規定,依法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無故以錄音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屬違法行為,提醒大家莫以身試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