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1日 星期四

【台北捷運內裸拍涉及之法律責任】

據新聞報導,日前某裸拍族論壇內出現一組年輕女子於台北捷運內所拍攝的裸露照片,然於捷運站內裸拍可能已涉犯相關法律責任。

首先,捷運車廂內裸拍可能涉及刑法公然猥褻罪之刑責。按刑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新聞中倘女子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而於公眾得出入之台北捷運站內為拍攝裸照等猥褻行為,其已觸犯公然猥褻罪,應依法予以論處。

而縱使女子之行為尚不足已成立前揭公然猥褻罪,其行為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規定。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另附帶一提,倘女子等人自行將拍攝的裸露照片,或有網友將前述裸照於網站上散布或轉載,則可能涉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按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提醒大家不得不慎,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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