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調製問題豬油的不法業者涉及之罰則】

近日食安風波再起,問題豬油事件使大眾食品安全衛生出現疑慮。業者違法製造、調配劣質豬油,已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得依同法第49條規定對該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如係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開之罪,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即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業者違法製造問題豬油,除涉犯上開刑責外,亦已涉相關行政罰之問題。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定,行為人有違反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且倘行為人違反前揭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另附帶一提,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倘其未主動通報或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回收產品,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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