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假冒政府機關詐騙會成立加重詐欺罪】

詐欺事件頻傳,常見民眾接獲假冒政府機關(如健保局)或公務員(法院、檢察官)等名義之詐騙電話,行為人通常假藉健保局退費或銀行帳戶因涉刑事案件遭到控管為由,要求民眾至附近提款機依指示操作。而詐騙集團假冒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名義進行詐騙會成立刑法加重詐欺罪。

立法院於今年(103年)5月30日三讀通過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有關加重詐欺罪之規定,該規定並已於同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按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準此,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假冒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以詐術使自己或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會成立加重詐欺罪,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提醒大家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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