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街頭塗鴉的法律責任】

據新聞報導,日前台北市三名大學生於街頭持噴漆罐對候選人競選海報等物進行塗鴨,經路過警察通報處理後,三名塗鴉大學生可能被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定裁罰。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之行為。所謂「指定清除地區」是指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而行為人如有違反之情事,則按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準此,新聞中三名大學生對候選人競選海報等噴漆塗鴉有可能已違反前揭規定而須受罰。

另附帶一提,街頭隨意塗鴉亦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規定,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街頭塗鴉是違法行為,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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