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窺視他人如廁涉及的法律責任】

據新聞報導,北市一名任職科技公司的男子,於上班期間內,數次躲進公司女廁偷窺,後經公司其他同事發現報警。男子雖涉嫌偷窺女同事如廁,但因未發現其有使用工具或設備竊視竊錄之情形,因此,事後該男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裁罰。

然,窺視他人如廁是否會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
按刑法第31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由上得知,倘若行為人係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其行為會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

縱使行為人偷窺他人如廁時,並無使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錄之情事,而尚不足構成妨害秘密罪,其行為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

綜上所述,提醒大家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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