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

【賄選行為的法律責任】

年底九合一選舉將至,各選區內的候選人競選活動正如火如荼地進行。然,據新聞報導,目前有部分縣市地區傳出疑似賄選之情事,相關檢調單位業已介入調查。

而「賄選」的違法行為,會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的相關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職此,倘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行賄之犯意,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定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行為人會成立本罪,應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論處。

另,應特別注意的是,選民接受賄賂亦會涉及相關刑責任,按刑法第143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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