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割破候選人競選帆布 可能涉犯毀損罪】

據新聞報導,桃園市某議員候選人之競選帆布,日前二度遭人割破,警察受理報案後,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循線發現係一名八旬老翁所為,而老翁的行為可能已涉犯刑法毀損罪。

按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毀棄」,是指毀滅或拋棄使原物完全滅失;「損壞」,是指損害或破壞,使物之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並減低物的可用性;「致令不堪用」,係指損壞以外足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的效用。因此,新聞中倘若老翁因不滿特定政黨,而主觀上出於毀損故意,進而破壞、割破議員候選人之競選帆布,其行為即可能成立毀損罪。然,前揭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屬告訴乃論罪,故若該候選人對老翁提出告訴,老翁便要受刑事責任之追訴。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參與選舉活動應保持理性,莫因一時衝動觸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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