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拉K後駕車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六旬老翁,日前涉嫌於夜間施用K他命(愷他命)後駕駛汽車,其後因警察路檢被查獲,而老翁拉K後駕車的行為,不僅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也可能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刑責。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愷他命(K他命)屬該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不得施用。倘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而施用,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此外,行為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駕駛汽車之行為,亦可能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職此,行為人施用愷他命後駕車,如有事實足以判斷其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行為人即會成立前揭之罪。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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