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假冒調查局人員查賄的法律責任】

據新聞報導,選舉投票日倒數,近日南投縣傳有兩名男子前往當地某候選人之輔選幹部住家,聲稱係調查局人員,因接獲他人檢舉該幹部涉嫌賄選,欲進入屋內搜索。儘管兩名男子最終因故離去,但其行為可能已涉犯刑法相關規定之刑事責任。

按刑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條文所謂「公務員」是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職此,新聞中兩名男子如冒充調查局人員查賄,而進入候選人之輔選幹部家中搜索,其等會成立本罪。

另,縱使新聞中兩名男子最後因故離去,尚不足構成前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但兩人假冒調查局人員之行為,仍可能涉犯刑法冒充公務員官銜罪之刑責,按刑法第159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等司法機關施行搜索時,依法應用搜索票,故倘民眾遇類似情事,應要求相關人員出示合法搜索票,以確認其真偽,避免自身權利受損,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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