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客運駕駛肇事 僱用公司可能須連帶賠償】

客運駕駛肇事事件時有所聞,然客運公司之受僱司機於駕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傷時,除肇事駕駛本身可能涉犯刑法業務過失傷害之刑責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其僱用客運公司亦可能要負民法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所謂「受僱人」不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皆屬之。由此得知,客運駕駛駕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除非客運公司得證明已於選任及監督駕駛職務之執行,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否則其須與肇事駕駛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應注意的是,倘被害人因前揭但書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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