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郵差隱匿信件所涉犯的刑事責任】

據新聞報導,近日有網友發起到清水斷崖下清理垃圾之活動,過程中卻於該處發現超過數千封未投遞的信件。而經查,前開郵件係由當地一名郵差棄置,事件發生後,該郵差已於主管陪同下主動至花蓮地檢署。

郵差未依規定投遞信件,而將之棄置於清水斷崖下之行為,除已違反郵政法之規定,亦可能涉犯刑法第133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按郵政法第38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另按刑法第133條規定:「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職此,本案郵差將信件棄置於清水斷崖下,未予投遞,已違反前揭郵政法之規定,依法得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且又其如係符合刑法第133條所定「在郵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身分者,其行為會成立上開刑法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而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擅自窺視其內容皆屬違法行為,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不得不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