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按現行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之。而前述書面內容須表明:(1)拋棄繼承人、(2)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3)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4)知悉繼承之時間、(5)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

另,除上開書面外,亦要同時檢附(1)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倘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2)拋棄人現行戶籍謄本、(3)印鑑證明、印鑑章、(4)繼承系統表、(5)拋棄通知書收據(即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倘係第二順位以下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如前順位繼承人已死亡,另檢附前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而法院受理後,拋棄繼承為合法者,即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如為不合法者,法院則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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