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網路購物應有七日鑑賞期】

網路購物,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郵購買賣」之一種。所謂「郵購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按消費者保護法(下同)之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且按同法第19條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又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如有違反前述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職此,網路購物既屬上開郵購買賣之一種,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購買商品時,即應受前揭規定保障,倘其對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不附理由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並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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