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6日 星期四

【賭博的法律責任】

據新聞報導,過年期間,宜蘭、苗栗等地皆傳警察查獲賭場,相關涉案人員經詢問後,各依違反賭博罪、社會秩序維護法將賭場負責人、賭客等送辦。

按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以下罰金」。條文所謂供給賭博場所,係指以一定場所,提供他人賭博;而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準此,新聞中賭場負責人等出於營利之意經營賭場,提供賭博場所予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賭客,便其從事賭博行為,其行為已違反前開規定,依法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千元(即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而新聞中賭客違法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依法得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另附帶一提,倘賭客係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則會涉犯刑法第266條之刑責,按前揭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即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且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賭博屬違法行為,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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