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捷運內拍妙齡女 挨告】

據新聞報導,年初北市一名男子搭乘捷運時,見車廂內一名妙齡女子年輕貌美,便拿出手機拍下女子身影。女子察覺後,報警處理,對男子提出妨害秘密告訴,事後男子表示願賠償二萬元,雙方達成和解,女子撤告,該男獲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新聞中男子倘係偷拍女子隱私部位,可能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按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經查,本件男子當時所攝照片為女子全身照,非涉其身體隱私部位,故與前開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成立該罪。惟,嗣後男子仍願賠償二萬元予女子,雙方達成和解,女子撤回告訴,該男獲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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