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松山派出所警機車燒燬 如係人為縱火恐涉刑責】

據新聞報導,日前台北市警察局松山派出所傳所內十一輛警機車因不明原因起火燒燬,消防人員獲報後,隨即趕至現場將火勢撲滅,幸無造成人員傷亡。目前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已成立專案小組,調查是否有人為縱火之可能。

而本案倘係人為縱火,行為人可能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按刑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燒燬」是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致生公共危險」,乃指放火燃燒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延燒至他人所有屋物之危險存在,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職此,本案經調查後如發現係人為縱火,行為人可能成立前開犯罪,依法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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