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略誘罪的刑事責任】

據新聞報導,近期台南一名男童於返家途中,遭不明舒姓男子以帶他去玩等理由誘拐,男童失蹤四日後,於日前被機警的麵攤老闆發現,報警處理。

舒姓男子拐騙男童的行為可能涉犯略誘罪的刑事責任。按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略誘」是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違反被誘人自主之意願,使其離開家庭或監督權人監護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職此,新聞中舒姓男子以要帶男童出去玩為由,誘騙男童離家,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其行為可能成立前開犯罪,依法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平時應叮囑家中孩童在外莫隨意與陌生人交談,亦應盡量減少使其單獨外出之機會,避免遭遇類似情形,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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