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法律概念】

按民法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如無特別約定者,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然於法定財產制之下,倘夫妻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原因致法定財產制消滅,此時,即會涉及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就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應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而為避免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明定,除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外,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另,須特別注意的是,按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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