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乃指自然人失蹤達民法規定之期間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依照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但失蹤人若為八十歲以上之人,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其如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另,倘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則依民法第11條之規定,推定其為同時死亡。而法院為死亡之宣告後,受死亡宣告者,即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死亡。
綜上所述,死亡宣告制度設立目的旨在早日確定與失蹤人有關之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婚姻狀態、財產等),避免該等權利義務關係因長期懸而未決,對社會或權利義務之相對人造成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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