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量販店販賣過期咖啡豆 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據新聞報導,日前有民眾投訴台北市內某量販店有販賣過期咖啡豆之情形,據悉,該量販店不僅未將過期商品下架,還以買一送一出清方式促銷,嗣後業者雖稱是賣場員工的作業疏失,然販賣過期商品之行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之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綜上所述,公開陳列或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依法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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