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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大法訊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女攜帶鞭炮搭飛機 挨罰】
據新聞報導,日前有民眾自金門搭飛機至台北時,竟將鞭炮帶上飛機,直至飛機抵達松山機場,全部旅客下機後,空服員始發現置物櫃內遺有民眾攜帶的鞭炮,事後該民眾被依違反民用航空法裁罰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按民用航空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危險物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航空器。如有違反前述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而鞭炮等爆炸物品為民用航空法所定不得攜上飛機的危險物品,故民眾如違法攜帶,將依前揭規定,予以裁罰。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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