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富商遭擄獲救】

據新聞報導,九月下旬一名香港黃姓富商在新北市的住處門口遭歹徒綁架,並向富商家屬要求支付港幣七千萬元贖金。歷時一個多月,警察終在日前於雲林縣內的一處廢棄工寮救出黃姓富商。涉嫌綁架富商的犯罪嫌疑人等,可能已涉犯擄人勒贖罪之刑責,經檢察官訊問後,將其中四名犯罪嫌疑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按刑法第347條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職此,新聞中歹徒為向家屬勒索贖金將富商擄走,已涉犯上開犯罪,依法得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前所述,擄人勒贖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提醒民眾莫為一時貪念,鋌而涉險,避免自毀前程,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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